乐山: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 三家经营单位被罚

2014年11月26日10:50  

 【字号 】      打印
 

  

   今年1月和3月,乐山市消防支队峨眉山市大队联合市工商局对辖区内的所有消防设施安装、消防产品销售、维修的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有三家消防产品经营单位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该大队根据工商局提供的相关资料,依法对三家单位处以500元的行政处罚。

   峨眉大队联合工商局针对辖区内的消防经营维修单位的消防应急灯具、消火栓箱、灭火器等主要消防产品是否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产品一致性及淘汰、失效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对消防器材合格证书、产品标签、有效使用期等进行了仔细的查看。检查中发现:位于绥山镇佛光南路的峨眉山市永安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的标有“河北省冀州市丽华消防器材厂”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器材上标明的标识(规格、型号、指标、生产日期)不相符;位于金顶南路的峨眉山市正方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销售的标有“广东江门市世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字样的消防应急照明灯,规格型号与产品说明书上的标识不符;位于大佛南路的一消防器材供应站销售的干粉灭火器标有的字样、规格及型号与产品说明书上的标识不符。此三家消防器材经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得掺杂,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通过消防大队与工商局的共同举证调查后,工商局发放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三家单位处以500元的行政处罚。

   通过大队的宣传教育,三家单位的负责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缴纳了罚款,此次罚款严厉地打击了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进一步清理整顿了消防产品市场,并有效遏制了由于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使用而造成的先天性火灾隐患,保障了全市火灾形势稳定。

 
 
 
(责任编辑:徐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