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6日10:54
10月27日上午,乐山高新区消防大队干警发现,位于乐山高新区南新东路3号的乐山希尔电子有限公司厂房一楼处有两具灭火器较为陈旧,经检查核实其已属于淘汰产品。大队干警庚即向其填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该单位使用淘汰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
在检查中,大队执法人员向单位负责人表示,因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大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随后,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也于27日上午12时前传唤到大队接受了询问,并对此次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该案是高新区大队今年来首起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而处罚的行政案件。罚款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严肃法纪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