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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2018-01-01 09:23 来源:乐山日报
  ■ 记者 孙雁鸣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11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九个省份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近日,乐山市地方税务局、乐山市水务局主要负责人就社会公众所关心的热点疑点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是我国基本国情水情。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水已经成为我国严重短缺的产品和制约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利于发挥政府调控作用、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导向;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优化用水结构,减少不合理用水需求;有利于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珍惜资源、节约资源的风尚,提高人民群众保护水资源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记者: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扩大改革试点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税费平移。实施水资源费改税,维持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计征依据等基本要素不变,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税额标准基本保持不变,不增加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实现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二是注重调控。发挥税收调节作用,通过设置差别税额、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三是适当授权。根据各地水资源禀赋、取用水类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的状况,适当赋予地方政府确定具体税额等管理权。四是分步推进。在河北省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选择条件成熟、有代表性的地区扩大试点,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后择机在全国推开。

  记者:扩大改革试点对用水户负担有什么影响?

  答: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税额标准与原水资源费基本一致,使用自来水的居民和企业其正常用水负担不会增加。对合理的农业生产取用水量予以免税,超过限额的部分从低征税,不增加农民负担。另一方面,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取用地下水的特种行业、其他行业,其税额标准分别按所在县(市、区)同类用途的城镇公共供水最高价格执行。

(责任编辑: 王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