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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
2017-12-11 19:00 来源:bte365娱乐场

  乐山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乐山大佛景区、峨眉山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按照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成都平原8城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根据《乐山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决定从12月12日0:00时起,启动乐山市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准时按规定启动Ⅲ级响应措施。

  一、发布公众健康提示信息和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二)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绿色出行,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电动汽车、自行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2.倡导绿色生活,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建议冬季空调温度不高于20℃。

  3.倡导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二、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所有建设工地必须采取湿法作业和喷淋、冲洗、洒水等措施有效除尘,未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和“六个百分之百”措施,或监测数据明显高于周边子站监测数据的工地停止施工。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停止土石方作业;水泥粉磨站、砂石厂(场)、渣土存放点停止生产、运行;中心城区停止商品混凝土的拌和、运输。〔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委,各县(市、区)〕

  (二)涉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错峰,采取降低生产负荷、限停产、加强污染治理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散乱污”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未完成清洁能源改造的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停产停工停业,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全部停产。同时,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三区两县一市”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企业减少不低于70%、非重点企业减少不低于5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其他区县企业减少不低于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并尽量错峰生产,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市经信委、各县(市、区)要按照预案要求督促各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落实各项大气污染减排措施。〔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市、区)〕

  (三)未按规定密闭的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在中心城区建成区内上路行驶,国二排放标准及以下汽油车、国三排放标准以下的柴油车禁止上路行驶,大型货车、农用车禁止进入建成区。〔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

  (四)中心城区及城郊结合部道路及行道树、绿化带每天至少进行4次全面冲洗除尘,保证无明显浮尘积土淤泥。〔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峨眉山市、夹江县、井研县〕

  (五)所有企业对露天堆放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市、区)〕

  (六)加大公共交通运输保障力度,增加公交运输车辆频次,延长营运时间,中心城区免除公交乘车费用。〔责任单位:市交委,各县(市、区)〕

  (七)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全市各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50%的机动车暂停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八)增加重点企业、各类工地、露天烧烤等巡查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道路交通管控和执法检查,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检查,从严从快查处不按规定落实应急措施及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委、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各县(市、区)〕

  (九)在具备气象条件前提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特此通知。

  附件:应急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

  乐山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附件:

  应急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对相应的企业不执行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监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规定。据此,对据不执行应急预案的企业可处以罚款。

  附相关法律条文:

  《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责任编辑: 王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