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了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拓宽社会各界有序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途径,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维护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按照《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乐山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市人民政府的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 2017年6月3日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的,请寄至:乐山市市中区泊水街12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政编码:614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的,请发送至电子邮箱:743143974@qq.com。
联系人:冉启辉 联系电话:0833—2129370(传真)
乐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
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生态保护,规范绿心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发挥绿心的生态屏障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心,是指位于乐山市主城区中心位置,需要实行特殊保护的绿色空间。绿心范围:市中区学堂山路、竹公溪路以南,马铺路、青衣路以东,绿心南路、人民西路以北,安森美路以西的生态用地和建设用地所构成的控制区域,占地面积不低于9.27平方公里,具体范围见附图,并设置永久性标志予以确定。
第三条【保护原则】 绿心的保护遵循绿化为主、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经费】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绿心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心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中区人民政府负责绿心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监督管理,其设置的绿心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相应的职责。
市和市中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林业、环境保护、公安、工商、农业、国土资源、水务、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心保护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绿心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绿心保护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绿心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市和市中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绿心保护规划】 市人民政府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组织编制绿心保护规划,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经批准的绿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绿心保护规划是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绿心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心保护规划,制定绿心绿化美化、生态提升等具体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设、土地控制】 绿心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按照绿心保护规划进行,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生态工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外,禁止任何其他一切建设活动。
第七条【建设、土地控制】 绿心纳入生态保护搬迁范围,绿心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事项:
(一)报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村道,铺设、改建通向住户的供(排)水等管网设施;
(四)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出生、刑满释放、军人退役等按国家户籍管理必须入户的除外;
(五)核发行政许可证、照;
(六)转让、互换、租赁房屋;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其他事项。
违反规定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搬迁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可。
第八条【生态搬迁】 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搬迁绿心内的农房、养殖场、企业用房等建(构)筑物及其设施。
对绿心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实施生态搬迁,生态搬迁补偿安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乐山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进行;生态搬迁的具体方案由市中区人民政府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林地、植被保护、建设】 绿心范围内森林属于特种用途林、生态林、观赏林,绿心范围内的土地(基础设施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除外)按生态用地进行管理。
绿心内的林木(竹)等植被非因更新、抚育、安全需要,严禁采伐、移植。确因更新、抚育、安全需要采伐、移植的,应当经绿心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绿心内应当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林木(竹),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的良种壮苗。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绿心内引进外来生物物种和转基因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水域、湿地保护、建设】 绿心管理机构应当对绿心的水利工程、水域、湿地采取生态护岸、合理配置水生生物等综合措施,改善水域、湿地的水质,提高水体自然净化和修复能力。
第十一条【养殖、燃料限制】 绿心范围为畜禽禁养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户。
绿心范围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第十二条【禁止规定】 绿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开山、修坟立碑、挖砂、采石、取土、爆破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破坏绿心内的植物、植被或水域、湿地;
(三)攀折树、竹、花、草;
(四)在景物或设施上刻划、涂污,破坏基础设施、配套设施;
(五)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野外用火等;
(六)焚烧秸秆、露天烧烤或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
(七) 乱扔、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八)其他损坏景观、生态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三条【管理制度】 绿心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绿心生态保护、交通管制、水土保持、环境卫生、文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等具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绿心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建(构)筑物及其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六条【改变用途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房屋改作经营用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经营处罚】 违法开设农家乐、从事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毁坏林木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绿心内森林、林木(竹)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竹)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补种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十九条【景物、设施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的,由绿心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破坏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为人不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绿心管理机构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攀折树、竹、花、草,破坏植被的,由绿心管理机构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森林防火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绿心内从事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野外用火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环境卫生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绿心内露天烧烤或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绿心内焚烧垃圾、焚烧秸杆或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绿心内乱扔、倾倒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衔接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绿心保护范围示意图。
附件:
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绿心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可行性
绿心是位于乐山市中心城区的一个9.27平方公里的生态绿地,在改善乐山市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城市品位,建设山水园林宜居城市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在绿心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急需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一)绿心土地逐渐被蚕食。随着城市的建设发展,绿心周边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侵占绿心土地的现象,绿心内的部分村民也存在乱搭乱建的问题。
(二)绿心生态存在退化风险。绿心内种植了约2.5平方公里的桉树,桉树生长速度快,需要吸收大量的水分和养料,大面积桉树的生长,可能导致土地贫瘠化,使绿心内其他原生植物无法生存,从而产生水土流失,地下水位下降等问题。
(三)绿心存在人为破坏现象。绿心内乱砍滥伐、擅自采砂、取土、捕杀野生动物、乱扔垃圾、破坏卫生设施、排放污染物、破坏绿地等人为破坏现象时有发生,给绿心自然环境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四)绿心管理存在法律法规缺位、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在绿心的保护、管理过程中,对有些破坏绿心生态的行为没有管理和处罚依据,或处罚力度不够。如村民将农房擅自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经营农家乐、建设养殖场等问题。
(五)绿心管理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在绿心的保护和管理中,绿心管理处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工作,但却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其权力,更没有行政处罚权。其他相关部门执法也存在权责不清问题,如村民在绿心内擅自硬化土地谁来执法,破坏基础设施、环卫设施谁来执法等。管理部门职责不清,多头管理,不能形成管理合力。
这些问题,都影响和制约了对绿心的保护、管理。我们认为,制定《条例》,加强对绿心的保护、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市级有关部门、市中区政府、市绿心管理处等单位在绿心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已经积累了宝贵经验,我们通过调研论证,认为制定《条例》是可行的。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为了进一步保护利用好绿心,市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按照立法程序及时启动了《条例》起草工作,由市住建局具体负责。立法过程中,市住建局收集、整理了自2006年以来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18条,市级部门意见9条,绿心管理机构反映的问题10条,公众问卷调查反馈意见130条,绿心内两个街道办事处的建议意见58条。同时,召开了绿心内村民、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代表立法调研座谈会,听取了他们对绿心管理现状、绿心保护、生态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对绿心进行测绘,绘制了准确的绿心范围示意图。到成都市、南充市两地开展了立法调研,借鉴成都、南充、广西柳州等地的立法经验,经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在此基础上,深圳建科院(绿心控规编制单位)及乐山师范学院姜敬红教授等四名法学专家和一名旅游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专家对文稿进行了反复修改。经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市政府再次召开专题会议逐条对《条例》进行修改,形成了送审稿。2017年4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所涵盖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有:1.明确了起草《条例》的目的是加强生态保护,规范绿心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2.确定了绿心的范围、保护原则,以及市中区政府、市区两级管理部门、绿心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和经费保障;3.确立了绿心保护规划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制度、绿心绿化美化和生态提升工作制度;4.确定了绿心纳入生态搬迁范围并制定了相关搬迁制度;5.规定了对绿心建设、土地进行控制管理,除生态工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禁止其他一切建设活动;6.明确对绿心内的林木、植被、水域、湿地实施保护和修复,将绿心范围纳入禁养区、禁燃区管理,制定生态保护、交通管制、水土保持、环境卫生、文物、古树名木保护等管理制度;7.规定了绿心内限制、禁止的活动、行为;8.对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制定了处罚内容。
四、《条例(草案)》中需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绿心的范围、面积
绿心是乐山市城市建设过程中有意识保留下来的一块生态绿地,其范围在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表述为:绿心片区,竹公溪路以南,通南路以东,人民西路以北,安森美路以西的范围。此次《条例》起草过程中,乐山市金城测量队依据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资料对绿心进行了测绘,制作了绿心地形图。按照乐山市金城测量队测绘的地形图,经市规划部门核实,绿心的边界是指由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学堂山路、竹公溪路以南,马铺路、青衣路以东,绿心南路、人民西路以北,安森美路以西的生态用地和建设用地所构成的控制区域。绿心的面积9.27平方公里。
(二)关于绿心规划、建设、土地控制和环境保护
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发现绿心土地有被蚕食的倾向,绿心内存在乱搭乱建现象,绿心内存在2.5平方公里的桉树林,大面积桉树的生长,给绿心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因此,在《条例(草案)》中规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编制绿心保护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市中区政府根据绿心保护规划制定绿心绿化美化和生态提升工作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绿心内除生态工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禁止其他一切建设活动。绿心范围列入禁燃区、禁养区。绿心管理机构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制定各种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强对绿心的保护。《条例(草案)》还对可能破坏绿心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三)关于生态搬迁
要对绿心进行全方位严格的保护,保护绿心内村民的合法权益,生态搬迁是最主要的措施。借鉴生态移民搬迁的做法,延续2010年以来绿心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条例(草案)》规定:市中区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搬迁绿心内的农房、养殖场、企业用房等建(构)筑物及其设施。搬迁安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进行,具体方案由市中区政府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将绿心列入生态搬迁范围,禁止报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办理入户和分户等事项。
(四)关于绿心管理主体和职责
《条例(草案)》规定:市政府统一领导绿心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绿心的规划管理工作。市中区政府负责绿心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监督管理,其设置的绿心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相应的职责。市级相关部门、市中区政府及各部门,主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绿心实施保护和监督管理。在条例行政处罚部分,对绿心管理机构进行了授权;对上位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法定机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