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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告
2018-01-01 09:23 来源:乐山日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以下简称《20号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82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将2018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8年1月4日至2018年1月20日。

  二、申报范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单位。

  三、申报方式

  1. 参保单位通过登陆“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scls.lss.gov.cn)的“社保网厅”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2. 参保单位到参保地社保局自助服务区登陆乐山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四、申报要求

  1.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金额。

  2. 2018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2017年职工的实际工资总额收入进行申报。实际工资总额收入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3.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单位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社保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报、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4. 2017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市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出台后,全市统一公布各险种基数保底和封顶标准,参保单位可按规定进行补差。

  5. 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与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待遇密切相关,各参保单位务必依法依规进行申报。

  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7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 王君华)